为加强传染病疫情管理,预防、控制、消除传染病在校园的发生和流行,保障师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》《学校卫生工作条例》的有关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为严防传染病在学校传播流行,学校明确附属惠济医院为学校疫情报告单位,并指定专人作为学校疫情报告人。疫情报告人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规定及时进行疫情报告,切实履行法定义务。
二、校园发生传染病疫情,师生员工均为义务报告员,应当第一时间向学校疫情报告人报告。疫情报告人应及时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市教育局报告,立即采取有效隔离措施,严防传染病流行蔓延。
三、学校附属医院医生应保存随诊记录,开展疫情监测。如有疑似症状,应立即隔离,向学校疫情报告人报告并做好相应的登记,根据情况联系指定医院转诊。
四、学校监测到同一个院部、同一个班级、同一个寝室、同一个部门在同一天有2例相同症状的病例报告,病例所属部门应引起足够重视,进行密切观察与监测。
五、如有症状者确定为某类传染病(包括疑似病例),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及时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市教育局报告。
六、如传染病构成公共卫生突发事件(根据病例数、传播范围、危害程度等确定),应立即启动传染病应急处置预案,及时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市教育局报告,按要求处置。
七、对医院认定的新冠肺炎疑似病例,学校疫情报告人要第一时间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、市教育局和所属社区报告。学校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按照流行病学调查要求,掌握患者近14天内行程与活动轨迹。
八、对新冠肺炎确诊或无症状感染者,学校疫情报告人要第一时间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、市教育局和所属社区报告。学校积极配合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流行病学调查,协助对与其有接触的人员进行隔离观察。
九、如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,学校疫情报告人除初次报告外,应完成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。